202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引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首次发布以来,已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变化。2020年的修订是其中一次重要的更新,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保障公众健康。
修订背景与目的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器械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的修订旨在完善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同时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包括:
1.
202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的相关问答
- 1、2021年医疗器械法规
-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
- 3、美容店有医疗器械一般工商怎么处理
- 4、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
2021年医疗器械法规 (一)
202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的相关问答
答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 (二)
答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美容店有医疗器械一般工商怎么处理 (三)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予以立案调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 (四)
答法律分析: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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